话题

玩具厂生产侵权玩具,老板被判刑!

2024-04-27 10:58   广东检察/第四检察部

引言

日前,2023年度广东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发布。其中,案例3——杨某某侵犯著作权立案监督案与广大玩具厂商息息相关,值得注意。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未经著作权人汕头市澄海区益某玩具厂许可,在其经营的汕头市澄海区旭某成玩具厂擅自生产侵犯益某玩具厂享有著作权的XC-855玩具电动万向变形车、XC-856变形汽车人、YJ-3003跳舞公主、YJ-3013跳舞女孩四款玩具产品。2021年8月12日,澄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旭某成玩具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以上四款玩具一批,涉案产品总价值人民币186696元。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旭某成玩具厂生产的四款玩具与益某玩具厂生产的四款玩具构成复制关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来源 :2022年7月6日,澄海区文广旅体局移送本案犯罪线索至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该局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8月25日,澄海区文广旅体局就澄海公安分局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提请检察机关监督立案。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澄海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启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程序进行办理。
 调查核实 澄海区检察院充分开展调查核实,调取澄海区文广旅体局已收集的物证、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调取两玩具厂涉案四款玩具进行比对;调取益某玩具厂原始设计材料、公证材料等,进一步确认案件事实。
经审查:1.独立完成性方面,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设计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创作过程中的图片与相片、软件设计过程公证视频等证据材料,益某玩具厂于2014—2016年期间完成涉案四款玩具设计创作,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而杨某某仅于2021年取得“变形汽车人”产品著作权登记证书。2.作品创造性方面,益某玩具厂的变形汽车人玩具虽借鉴了影视作品《变形金刚》角色形象,但在变身后,搭配盔甲形状和位置,在颜色、图案设计及选择上,体现了创作者的设计、取舍和安排,融入了智力劳动,在艺术造型、结构以及构成要素搭配上具备独创性。关于跳舞公主、跳舞女孩玩具作品,益某玩具厂以“跳舞”为主题,通过对人物姿势、裙摆扩张体现舞蹈感,并在此基础上使用不同颜色、粗细线条、凹凸纹路、花纹设计等方式对玩具整体造型进行创造,同样体现了创作者的设计、取舍和安排,具有独创性。
 监督意见 :2023年6月29日,澄海区检察院向澄海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23年7月5日答复称本案4款玩具作品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问题上明显存疑,立案依据不足。对此,澄海区检察院于2023年7月18日向澄海公安分局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该局进行立案。
 监督结果 :2023年8月1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对杨某某以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11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双方和解,达成赔偿谅解,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1月29日,澄海区检察院以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29日,澄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凝聚合力,畅通刑行衔接渠道。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线索,需认真、细致审查,畅通涉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加强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取证标准和案件定性的沟通协作,共同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
打击犯罪,提升保护原创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检察机关通过强化证据审查、充分调查核实等工作,准确定性制假侵权事实,有效追诉打击知产犯罪,营造公平竞争、诚实有序的市场环境。本案中杨某某将“变形汽车人”作品登记著作权,试图规避法律对自身侵权行为的打击,经检察机关充分履职进行立案监督与审查起诉工作,确定杨某某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在先作品的抄袭复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的办理,震慑了针对企业原创的侵权犯罪行为,提升了地区保护原创的司法力度,践行了检察护企决心。
能动司法,积极推动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应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权益相结合,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积极促进侵权被告人与权利人和解,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提出从轻处罚等量刑建议,促使双方从“矛盾纠纷”向“定分止争”转变,化解双方矛盾,进而促成行业诚信经营风尚,为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广东检察/第四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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