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口及贸易法规
1. 中国对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和地区的玩具类产品征收零关税。
2. 《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规定:进口布绒玩具、机械玩具、电动玩具、塑胶玩具、充气玩具、木制玩具、童车以及列入《种类表》内的其他进口玩具必须逐批实施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
3. 从2004年10月1日起,中国新的《儿童玩具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新标准更加关注于玩具潜在的危险性,尽可能降低对儿童的伤害。新旧标准最大的不同是对有害重金属元素限量,增加了对「硒」元素的检验,而且大部分指标比旧指标严格。
4. 外商考虑进入内地玩具市场时,应注意内地的相关标准。1989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划分为四个层次,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效力依次递减。其中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准代号分别为GB和GB/T;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玩具业属于轻工业行业,标准代号分别为QB和QB/T;地方标准在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相关标准目录查询可参考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协调司主办的标准网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2]。
5. 从2007年6月1日起,新版《玩具使用说明国家标准》(GB 5296.5—2006)正式实施。本版标准修改了1996版标准关于「年龄范围」、「安全警示」、「主要成分和材质」、「使用方法」、「维护和保养」等方面的标注要求,增加了「耐久性标签」和「安放位置」的规定,并删除了1996版标准的附录A「玩具使用说明有关内容的表述」。
6. 2007年9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并施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进一步规范儿童玩具召回活动。
7. 2008年9月1日起,中国执行依照1993年《毛绒、布制玩具安全与品质》标准修订的推荐性新标准。新标准中要求玩具中的填塞物要均匀、软硬适中且无硬块并体现必要的造型等。
8. 2009年9月15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施行《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报检人需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的合格的检测报告。
9. 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木质玩具》,该标准对木制玩具产品及其原材料和包装材料的环境行为提出了控制要求。
10. 2010年12月1日,中国对童车、电动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6类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作出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缩短了认证时限等。3C玩具标准主要是从玩具的使用原料、结构设计、电路设计等几方面对儿童在使用中的安全性进行保障;上述产品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11. 《玩具适用年龄判断指南》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准适用于设计和预定供13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产品、玩具适用儿童年龄段的判断方法以及相关的术语和定义。
12. 《充气玩具通用技术要求》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要求适用于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使用的充气玩具,并对充气玩具的术语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缺陷分类等作出规定。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开展新一轮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计划提高对认证实施的要求,并可能将毛绒玩具和木质类玩具产品归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14. 为保障儿童玩具的安全与品质,保护儿童的人身健康安全,国家标准委对GB 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GB 6675-2014《玩具安全》国家标准1-4、11-14部分,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
玩具新国标(GB 6675-2014)深度解读专题
[1]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涉及货币皆为人民币。
[2] 标准网:http://www.standardcn.com/(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协调司主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http://www.s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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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外玩具网 www.Ctoy.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