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认定
我们再结合本文提出的案例讨论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进行经济性裁员合法性的认定问题。
这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认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否需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二是认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具体指标是什么?
1、“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否需取得政府部门批准认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将“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权力划归地方政府。其理由是结合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27条以及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规定》第2条规定。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首先,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中,并无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经政府部门批准认定;其次,上述引用的两个规章虽然未被废止,但颁布时间发生在二十年前,有鲜明的计划经济烙印,不适应目前实际状况;再次,上述观点不具有可操作性,两个规章中并无说明具体是政府哪个部门有权对此进行界定,而且企业需批准才可进行裁员也“远水解不了近渴”。所以,笔者认为,当企业经济状况出现持续恶化时,即有权自行启动经济性裁员程序。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具体标准。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虽然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认定,但也应具备基本的特征和指标。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北京 、上海 、天津 、青岛等地的一些关于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条例中也曾设定过一些具体经济指标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指标进行认定:一是企业连续亏损,且亏损额巨大,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二是生产型企业订单持续大幅减少,且无好转迹象;三是企业员工人数逐步减少,企业基本上不招聘新的员工;四是在职员工加班时间明显缩减,员工加班费收入有较大幅减少;五是存在有导致经营状况恶化的众所周知原因等。
结合本文案例,该电子厂主要生产电子配件,产品绝大部分出口,客户主要是NOKIA、SONY、松下等经营状况下滑严重的企业,在仲裁或诉讼中,至少应提供公司近年来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纳税凭证等财务资料,近年来公司订单状况的对比说明,近年员工招聘情况以及对比说明、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备案情况,员工工资发放情况及对比说明,近年来加班费支付情况对比,导致公司经济状况恶化的背景资料和新闻报道以及证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和原因的其他证据材料。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要件
本文案例中的裁员程序中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次经济性裁员的人数为8人,比例亦达不到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0%,在此情况下,企业可否启动经济性裁员?
笔者认为,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立法本意分析,只有裁员人数较多或裁员比例较高的经济性裁员才应当提前通知和向劳动部门报告,只要符合相应的实质要件,即使裁员人数或比例未达到第四十一条的标准,企业仍然可以进行合法裁员。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中对此亦持有相同观点。
(编者注:企业在员工管理中遇到有关的法律问题可咨询作者。电话:020-87308387;邮箱:james.peng@koo-fa.com。)
来源:《中外玩具制造》杂志 mag.ctoy.com.cn 作者: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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