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

欧盟高度关注化学物质–对于“物品”一词出现不同解释

2013-09-14 15:01  

根据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规例》(REACH) 第 33 条 (EC 1907/2006) 所示,在任何产品来说,若然物品 (article) 的「高度关注化学物质」(SVHC) 含量超过 0.1% 重量比 (w/w),有关产品的生产商、供货商、进口商与零售商必须直接向业务客户及因应消费者要求,提供产品当前信息与安全使用资料。若然物品某种「高度关注化学物质」含量超过 0.1% 重量比,并每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 1 吨,有关人士须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 提呈通知。因此,「物品」的定义对于整个通知过程与供应链上须负上的供应资讯责任而言,尤其重要。

2013 年 7 月,六个欧洲国家就含有「高度关注化学物质」的「物品」向供货商发表了一份指引文件,表达其对于「物品」一词的定义。

六个编制上述指引文件的国家包括五个欧盟成员国 (比利时、德国、法国、丹麦与瑞典) 及挪威。有关国家支持以「生为物品,永远如是」(once an article; always an article) 的定义模式来计算「高度关注化学物质」的含量。他们认为一件物品是由其他物品制成,而其他物品是由制造商在过去不同的时间购置而来。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ECHA) 现行指引仅视一个「发售单位」(a selling unit) 为一件完整的物品,并以此作为计算 0.1% 重量比的门槛。该套完整物品的指引模式现为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与欧盟大部分国家采用。

以下采用一个由长带与带扣组成的腰带作为例子,演绎上述两项原则:

按照「生为物品,永远如是」模式,腰带制成以前,长带与带扣各自为一件物品。有鉴于此,如果长带含有超过0.1% 「高度关注化学物质」,则不管带扣的重量多少,资讯责任皆适用于长带部分。若然跟随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现行指引,带扣重量将改变重量分布,让「腰带」这件物品的「高度关注化学物质」比重不足0.1%,因而无需负上资讯责任。

不论计算「高度关注化学物质」的模式如何,是次六个存有异议的欧洲国家发表的指引文件,无疑带来不少有用资料,并就一整套消费品 (包括印花 T 恤、电线、桌面计算机及厨具等) 提出了如何计算现存化学品总重量的例子。

长远来说,欧盟成员国须解决上述事宜,就这方面,必维国际检验集团将不时知会客户最新消息。

六个欧洲国家发表的指引内容:
    http://www.kemi.se/Documents/Forfattningar/Reach/Guidance_for_suppliers_of_articles_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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