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

《Rubber Duck》(大黄鸭)的版权属于谁

2013-07-16 14:58   艺术中国
 
  (一)
 
  许多朋友知道,我曾设想邀请荷兰艺术家《Rubber Duck》(或称《橡皮鸭》、《大黄鸭》)的创作者来中国大陆做展出。朋友们都曾问我:“邀请《Rubber Duck》来中国大陆展出的意义是什么?”。
 
 
  我当时是这样构想,并一步步去做的……
 
  2013年5月,当《Rubber Duck》登陆香港不久后,湖南广播电视台的唐维给我来电,请我通过国外艺术界的朋友帮忙寻找它的创作者,看是否能请他和他的《Rubber Duck》去湖南做些相关活动。起初我并没有在意,但媒体人的敏锐与果敢让我逐步的认识了这个几乎惊动了全中国人,乃至全世界人的《Rubber Duck》。
 
  铺天盖地的评论和新闻轰炸,让我意识到“公共艺术”、“互动艺术”、“公共雕塑”在中国的滞后,以及因此所滋生出的许多问题——在今天的中国大陆,除了艺术从业者中的一小部分人明白,今天的公共艺术所指的虽涵盖了放置在室外的纪念碑式的写实人像,但绝不是文学著作简单的“立体翻译”为浮雕或圆雕的室外陈列,更不是市镇广场中貌似具有象征意义的巨型“中国特色城雕”;少有人意识到公共艺术应是能净化我们物欲横流的心的“人类精神的物化呈现”!而《Rubber Duck》的出现似乎给中国人打开了一个新视角,让我们更多的认识今日艺术以及今日艺术对我们生活方式的影响。所以,我相信《Rubber Duck》的中国行定会如一股春风,吹开中国“公共艺术”、“互动艺术”、“公共雕塑”的又一簇似锦繁花。
 
  我开始构思,邀请《Rubber Duck》来中国不能只是做一个简单的展出或说活动,而是做一场具备公共性、互动性的艺术事件。于是我与唐维商议后做出了计划:
 
  首先,邀请“Rubber Duck”到长沙的橘子洲头嬉水,来“拜会”我们的毛泽东纪念碑雕像。
 
  其次,策划一场万人吹气橡皮鸭的互动活动,用中国人的“一口气”为这个号称无国界的艺术品融入新的理念。
 
  再次,给这场互动做一次数小时的直播。
 
  (唐维站在媒体人的角度认为,这将是中国电视史上一次完美的跨界合作,同时也许将是中国电视史上的又一个第一次—— “电视直播艺术现场”或说“电视直播艺术在场”。)
 
  我们将构思与艺术家沟通后他非常的兴奋,这个计划也很快有了一个名字——“《Rubber Duck嬉水中国大浴缸》——直面艺术公共性与互动的乐趣”。
 
  然而,正当我们要去向有关部门申报该项目时,各地相继出现“‘山寨鸭’事件”。还没等《Rubber Duck》香港之行结束,中国人乃至世界人对因它所引起的关于知识产权的讨论已铺天盖地。《Rubber Duck》的创作者也很快的站出来维权,并指出“中国缺乏信任”、“实在太缺乏想象力”!
 
  随后的数日中,我迟疑了!《Rubber Duck》将为中国带来的也许不会再是我所设想的学术推进,“山寨”、“侵权”、“维权”等话题的讨论将不会让任何其他的话题再被激起。我似乎忽然失去邀请《Rubber Duck》来中国大陆展出的理由了!
 
  我反反复复的想:才经历开放30余年的中国大陆的确存在许多问题,而我自己也免不了身处这些“问题”的漩涡之中!我羞愧!难道我是要请一个所谓的正义之士,去向自己的民族讨一个维权的说法?这并不是我的初衷!最后,我与同我一起推进“《Rubber Duck》中国行”计划的朋友们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我们终止该计划!
 
  许多天过去,关于《Rubber Duck》维权的声音依然不断,甚至都引起中国知识产权局的高度关注与讨论。各路贬褒不一的声音层出不穷。然而听到最多的是“我们做错了!”一类的反省声。我庆幸听到这样的话!认错不是一件丢人的事情,这说明我们的民族在成长,这充分体现出中国人的“民族担当” 、“社会担当”!
 
  (二)
 
  放弃邀请《Rubber Duck》来中国大陆展出的想法后,说实话我心里一直有些遗憾!与我一同推进过此事的朋友心里也都存在着些许感慨。这不是那种“酸葡萄心理”,而是觉得非常“可惜”,因为我与朋友们已为此计划付出了非常多的努力。
 
  我们一队人已无法自控的每天例行关注《Rubber Duck》的相关新闻,这天我偶然看到了这样两篇报道:
 
  第一篇是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的《都市快报》,2013年6月27日,星期四,第D1版与第D2版《大黄鸭的屁股应该朝哪一边?——大黄鸭之父昨天考察了西湖和湘湖“情不自禁想在这里放上自己的作品”》其中有几段《Rubber Duck》创作者的自述:
 
  “2001年前后我开始进行大黄鸭的构思,当时我搜集了100多个不同的鸭子,最终选择了现在这个。原版的鸭子是香港的一家玩具厂制作的,虽然我没有见过它的设计师,但是我很想能够和他聊聊,因为他有着很好的美感!这个鸭子的脑袋很像小孩,脖子也不长,和真实自然界的动物不一样,有着抽象的美感。”
 
  “这是中国制造的,然后以商品的方式去往欧洲,进入我们的生活,算上来回运输的时间,它应该已经15岁了,这本身就是一个有趣的故事。”
 
  “为了这个创作,我自己到生产这个玩具的工厂去了好几次,而且我也和他们有着合约,就是我的纪念品生产都由这个原版的玩具厂来完成,这也是对于知识产权和最初设计者的尊重。”
 
  “香港展览的时候,因为玩具厂搬家,导致生产的纪念品数量不足,很多人没能买到纪念品,所以我收到了很多愤怒的邮件!这次我们要提早考虑这些问题。”
 
  “从商业上来说,我是个很不明智的艺术家,因为我会因为地点不合适而拒绝那些几乎疯狂的开价。”
 
  (电子版网址:http://hzdaily.hangzhou.com.cn/dskb/html/2013-06/27/node_1341.htm)
 
  第二篇是浙青传媒报业集团旗下的《青年时报》,2013年6月27日,星期四,第A2版《“大黄鸭之父”来杭选址西湖游鸭——他想让鸭头朝着锦带桥、鸭屁股对着北山路》其中有几段这样的内容:
 
  ……大量商家曾将大黄鸭视作完美的广告牌,欲将自己的商标印在上面。但×××都会一一回绝,唯一的“商业活动”是现场发售1000个微型黄鸭,每只售价是99元,为某慈善基金筹款。……
 
  对于杭州展览期间的衍生品销售,×××很有绝招,“到时候我们会派人监管,西湖周边的商铺是不能卖盗版鸭子的。”据了解,×××之前与香港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独家生产微型黄鸭纪念品,“不过最近这家公司的工厂在搬迁,微型黄鸭的库存量有点紧张。”×××说。除了这款纪念品之外,昨日×××还授权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其他大黄鸭系列衍生品。……
 
  (电子版网址:http://www.qnsb.com/fzepaper/site1/qnsb/html/2013-06/27/node_3.htm)
 
  反复阅读了这些文字后,我的脑子里出现了一些疑问:《Rubber Duck》作品造型的原型来自于中国的某个设计师的设计?原版来自于中国香港的某家玩具厂商?这和中国制造有关?!
 
  随后,在阅读了商业策划师曹韧与影视编导曹阳收集整理的大量国内外资料后,这样的一个逻辑在我脑海里出现了:
 
马塞尔·杜尚 (Marcel Duchamp)作品《泉》
 
  作为艺术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1917年,由马塞尔·杜尚 (Marcel Duchamp)将某公司设计开发的“小便池”从商店买回,签名后认定为他自己的艺术作品(作品名:《泉》),并拥有这件作品的知识产权。当时,由此而引发的“现成品——>(艺术家进行艺术加工)——>艺术品”的版权问题受到了世界人的广泛讨论。最终,人们达成共识并公认——现成品,经过艺术家的艺术加工变为艺术作品后,艺术作品的版权归艺术家所有!
 
  但在“‘小便池’事件”过去将近100年后的今天,我发现《Rubber Duck》事件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课题:一个即拥有自己商品名称,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香港某玩具厂商的“原版玩具橡皮鸭”,被艺术家几乎未做任何形象上的修改(至少我用肉眼未能分辨二者的异同),原样放大后署名为艺术家的艺术作品《Rubber Duck》。事情到此并没有问题! 但在艺术作品《Rubber Duck》展览期间,名为“限量版Rubber Duck”的衍生品公开销售了。
 
  此逻辑化作公式便是:
 
  “现成品A——>(艺术家进行艺术加工)——>艺术品——>(艺术品的衍生品开发)——>现成品B”
 
  按此公式推理《Rubber Duck》事件便是:
 
  可事情更有趣的地方是,在“限量版Rubber Duck”的底部出现了艺术家的署名以及“原版玩具橡皮鸭”厂商的署名。也就是说,现在市面上出现了两个长相一样,但名称完全不同的“玩具橡皮鸭”商品。
 
  我疑惑:
 
  “现成品A”与“现成品B”的知识产权归属是否相同?抑或不同?
 
  再抑或“现成品A”的知识产权拥有者与“艺术品”的创作者是否共同拥有“现成品B”的知识产权?
 
  我想,“《Rubber Duck》事件”走到今天,应该说已不仅仅是一个艺术家、一个艺术作品与某个商家之间的问题。这已然升级成为一个有待公开讨论与解决的艺术问题、法律问题、商业问题乃至社会问题!人类的发展就如地球的转动一样不会停息,就让我们每个人都为我们美丽的世界献出多一份心意!
 
  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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