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珠宝首饰铅含量限制建议 - 风险评估委员会及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定下的意见
Proposed EU Restriction on Lead in Jewellery - RAC and SEAC Finalize Opinions
公告摘要
【中外玩具网讯】2010年,法国建议在《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附件XVII《EC 1907/2006》(REACH Annex XVII (EC 1907/2006)) 下加入珠宝首饰的含铅限制。风险评估委员会(Committee for Risk Assessment, RAC) 和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Committee for Socio-economic Analysis, SEAC) 按照程序,已对上述的建议限制归纳其最终意见,让欧盟委员会 (EU Commission) 现可对珠宝首饰的含铅限制准备决议。建议限制上限为总含量的百分之 0.05 及/或 0.05微克/次方公分/小时(μg/cm2/hour)。
背景:由于屡次发生含铅儿童产品引致的严重事故,法国建议在《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附件XVII下加入珠宝首饰的含铅和铅化合物的限制,并颁布经受公开咨询的附件 XV 档案 (Annex XV Dossier),而有关咨询已在 2010 年 12 月结束。按照实施新限制的正式程序,风险评估委员会及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就附件 XV 档案发表意见报告。
建议: 风险评估委员会及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均认同透过《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附件 XVII 限制含铅量的需要。尽管如此,两个委员会对于此限制有不同的建议:
风险评估委员会的建议:
铅和其化合物不应在以下情况被使用或投放于市场:
i) 如珠宝首饰物品的金属及非金属部件的含铅浓度等于或超过该部件重量的百分之 0.05;
ii) 然而,当该珠宝首饰物品或其任何部件可显示其铅释放率不超过 0.05微克/次方公分/小时(0.05微克/克/小时 (0.05 μg/g per hr)),则上述段落并不适用。
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的建议:
铅和其化合物:
1. 如果铅浓度等于或超过珠宝首饰物品及发饰中任何独立部件重量的百分之 0.05,不应被使用或投放于市场包括:手镯、项链、指环、穿刺式珠宝首饰、腕表和腕饰、胸针和袖扣。
2. 段落1不适用于:
i) 《69/493/EEC理事會指令》(Council Directive 69/493/EEC) 附件I 所定义的「全铅水晶」(Full Lead Crystal) 和「铅水晶」(Lead Crystal);
ii) 消费者不能接触的时计内部部件;
iii) 非人造或再造的宝石及半宝石(海关合并名目编号 7103 (CN code 7103) ),除非它们经过铅或其化合物或含这些物质的混合物所处理;
iv) 瓷釉 (enamels) ,定义为以最低摄氏 500 度 (°C) 熔合、玻璃化或烧结矿物而成的可以玻璃化的产品。
3. 段落1不适用于在限制生效后12个月之前投入市场的珠宝首饰物品,以及在 1961 年 12 月 10 日之前生产的珠宝首饰物品。
歐洲化學物品管理局 (European Chemcal Agency, ECHA) 会把双方的意见发送欧洲委员会 (European Commission),而欧洲委员会将议决是否在《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附件 XVII 引入建议的限制。
更多信息
风险评估委员会及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的背景信息档案
http://echa.europa.eu/doc/reach/restrictions/background_doc_lead_and_its_compounds.pdf
(来源:中外玩具网 ctoy.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