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具检测的初衷和背景
玩具是儿童成长过程中重要的陪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对玩具需求日益增加,儿童安全意识薄弱和玩具接触密切,容易造成伤害。对玩具的安全性要求很高,在生产玩具之初就应当将各种可能对儿童造成的风险降到较低水平,为此国家已经颁布相关玩具检测标准法规,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销售的玩具产品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出具玩具检测报告,才能在国内销售,如果玩具出口,需要按照出口国家规定的玩具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报告,才能在其市场上销售。(注:玩具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国内或者国外相关国家认可认证的资质才可以出具检测报告,STC上海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已经获得中国CMA、CNAS、美国(CPSC) CPSIA、欧洲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德国DAkkS、香港HKAS及日本JMHW认可的实验室。)
二、玩具可能对儿童造成的危害
1、玩具的物理表面及零部件可能对儿童造成的伤害;
2、玩具原材料的有毒有害化学成分可能对儿童造成的伤害;
3、玩具的易燃性程度在着火时可能对儿童造成的伤害;
4、电玩具的电性能可能对儿童造成的伤害。
三、玩具检测常规项目
1、玩具机械物理特性检测
从出生婴儿到14 岁儿童使用的玩具机械物理性的安全要求。主要判断玩具中是否含有锐利边缘、危险的尖点,在进行滥用试验(压力,拉力、扭力、冲撞、跌落等试验)后判断是否含有小球或小零件,以免小孩吞咽造成窒息危害玩具及其部件不能存在缠绕窒息的风险。玩具及其部件不能存在导致外呼吸道堵塞引起窒息的风险,玩具及其部件的大小必须合适,不会由于楔入口腔、咽喉或置于下呼吸道入口而堵塞内部呼吸道,引起窒息的风险。对于重型静止玩具要判断其稳定性,避免坍塌所造成的伤害。
2、玩具原材料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检测
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应保证,当以鉴于儿童的行为习惯的预定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玩具时,人体的健康不会由于暴露于构成玩具或其所包含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而受到任何不利影响的危险。玩具应当遵守相关国家对于某些产品类别或禁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混合物的相关法规,该部分不仅规定了玩具材料的表面油漆、涂料、油墨中重金属的限量;可迁移元素测、含聚乙烯和聚氯乙烯的材料的要求、增塑剂邻笨二甲酯类,偶氮、玩具中使用的纺织品的甲醛含量测试。
3、玩具的易燃性测试
玩具在儿童的环境中不得构成一种危险的易燃性因素。因此,其组成材料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且可燃材料不得对玩具所用的其他材料构成引燃的危险,该部分主要涉及到戴在头上的玩具,包括头发和触须;供儿童进入的玩具(包括玩具帐篷);毛绒填充玩具等,根据其燃烧速度来判定是否合格。
4、带电玩具电气性能测试
玩具中与电源连接或者易于与电源接触而造成电击的部件,以及导线或将电能传导给此类部件的其他导体,必须予以适当的绝缘和机械保护,以防止发生电击的危险。电动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所有可直接触及的表面达到*高温度时,不会因为接触而造成灼伤。在可预见故障条件下,玩具必须对电源产生的电气危险提供防护。
以上是玩具产品常规检测项目,实际中每个国家地区国情不同,有些要求会有不同,具体参照以下各国玩具标准法规中的要求。
四、部分国家玩具标准法规
中国(GB 6675、GB 19865、GB 14746、GB 14747、GB 14748、GB 14749、GB 5296.5)
欧盟(EN 71、EN 62115、EN 1400、EN 12586 、EN 1130、EN 1273、EN 1888、REACH 法规、2009/48/EC、88/378/EEC、87/357/EEC、93/68/EEC、2011/65/EC–ROHS 2)
美国(CPSIA CPSC、ASTM F963、ASTM F977、ASTM F1169、ASTM F1821、ASTM F2194、ASTM F406、CPSC 16 CFR 1508、CPSC 16 CFR 1509、CPSC 16 CFR 1501 、CPSC 16 CFR 1505 、CPSC 16 CFR 1610 、FDA & FCC、California 65 proposal、66 CHCCs、CONEG)
国际(ISO 8124、ISO 8098、IEC 62115)
澳洲/新西兰(AS/NZS ISO 8124、AS/NZS ISO 2088)
日本(ST标准)
韩国(KS G ISO 8124)
加拿大(CCPSA、R.S.c.H-3、C.R.C.,c.931)
阿拉伯(GCC玩具认证)
马来西亚(MS EN71、MS ISO 8124)
墨西哥(NOM 015/10-SCFI/SSA)
巴西(NBR NM 300)
泰国(TIS 685-2540)
英国(SI 2011/1881、BS EN 71)
五、中国玩具产品基本要求规范
1、玩具产品的交付应包括使用说明。
2、使用说明应能使消费者正确安全地使用玩具,将使用不当造成的伤害降到*低。
3、使用说明应真实说明产品的使用效果,不成借用使用说明掩盖设计上的缺陷。
4、对容易造成伤害的玩具,应有安全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
5、使用说明的编制、安全警示、使用说明耐久性的要求应符合GB 5296.1的规定。
6、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的名称,且能表明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7、产品型号:使用说明上需标注的型号、规格应与产品上型号相一致。
8、产品标准编号:在包装、使用说明或标签上应标明产品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9、年龄范围: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及标签上应标明玩具所适用的年龄范围。适用年龄11、范围及说明性的年龄标志标注要求应符合GB 6675的规定。
10、安全警示:对需要有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的玩具应予以标明。安全警示的标注要求及表述方法应符合GB 6675的规定。
11、国内玩具CCC认证(3C标识),欧盟玩具CE认证(CE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