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玩具指令特别安全要求
1 、物理和机械特性
1.1 玩具及其配件,以及固定玩具的固定部分必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适当时还必须有足够的稳定性以承受使用中可能受到的压力,以防止玩具因破碎、变形而引起伤害人体的危险。
1.2 玩具上的可触及边缘、凸出部分、软线、电缆和紧固件的设计和生产须保证尽可能减少与其接触时造成人身伤害的风险。
1.3 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必须避免活动部件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风险,或者将风险降至zui低。
1.4 将殊部件要求:(a)玩具及其部件不能存在缠绕窒息的风险。(b)玩具及其部件不能存在导致外呼吸道堵塞引起窒息的风险,例如口鼻堵塞。(c)玩具及其部件的大小必须合适,不会由于楔入口腔、咽喉或置于下呼吸道入口而堵塞内部呼吸道,引起窒息的风险。(d)明确提供给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及其组合部件和任何可拆卸部件的大小必须合适,不致被儿童吞咽或吸入。此要求同样适用于预定放置于口中的其它玩具、其组合部件及可拆卸部件。(e)玩具零售时采用的包装不应存在由于堵塞口鼻腔外部呼吸道而导致窒息的风险。(f)食物中或与食物混在一起的玩具必须单独包装,并且其包装的大小必须合适,以避免其被吞咽和/或被吸入。(g)以上(e)和(f)点所指的,具有球形、卵形或椭圆形的玩具包装及其可拆卸部件,或者圆柱体玩具的带有圆形末端的包装的可拆卸部件,必须大小合适,以防止其由于楔入口腔咽喉或置于下呼吸道入口而引起呼吸道阻塞。(h)在食用时与食品紧密结合的玩具,并且若要直接接触到玩具必须先吃掉该食品的,应予以禁止。其它直接附着于食品上的玩具的部件应满足上述(c)和(d)点的要求。
1.5 水上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应尽量考虑玩具的推荐使用方法,尽可能减少使玩具失去浮力和使儿童失去救援的风险。
1.6 能够对进入者形成封闭空间的可进入的玩具必须有一个能让预计使用者从里面轻易打开的出口装置。
1.7 能让使用者移动的玩具应尽可能配备一个合适的足以制动的制动系统。并且该系统必须便于使用者使用,同时不会弹出或者对使用者或者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电动乘骑玩具所设计的zui大速度必须加以限制以尽量减少伤害的风险。
1.8 弹射物的形态和结构,以及其从配置的玩具中发射出来所产生的动能,考虑到该玩具的特性,不得对使用者或者第三者带来人身伤害。
1.9 玩具必须以如下的方式制造出来以确保安全:(a)可触及的表面上的zui高温度和zui低温度均不会对接触者造成伤害;(b)玩具内含有的液体和气体所达到的温度或压力,不会因其从玩具中逸出(除非是玩具正常功能所必需)而造成烧伤、烫伤或者其它人身伤害。
1.10 设计为发声的玩具在设计和生产时必须确保其发出的zui大脉冲噪声和连续噪声不会对于儿童的听力造成损害。
1.11 活动玩具在生产时,应尽可能减少其造成肢体受困、衣服受牵绊以及跌倒、冲击和淹死等危险。尤其当玩具的表面适合一个或多个儿童在上面玩耍时,该表面设计应当可以承受这些儿童的重量。
2 、易燃性
2.1 玩具在儿童的环境中不得构成一种危险的易燃性因素。因此,其组成材料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可燃材料不得对玩具所用的其他材料构成引燃的危险:
(a)直接暴露于火焰、火星或者其它潜在火源时不会燃烧;(b)不容易着火(起火原因一消失,火焰马上熄灭);(c)如果确实被点燃了,燃烧速度和蔓延速度缓慢;(d)不考虑玩具的化学成分,其设计应考虑到以机械方法来阻碍燃烧进程。
2.2 对于因玩具功能所需而含有满足附件B第1节中制定的分类标准的物质或混合物,特别是化学实验、模型组件、塑料或陶瓷模压、上釉、照相或类似活动所用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含有由于非易燃的挥发性成分的损失而变得易于燃烧的物质或混合物。
2.3 除玩具雷管以外的其它玩具本身不得为爆炸物,或者含有规定的易爆元素或物质。
2.4 玩具,尤其是化学游戏和化学玩具,不能含有以下物质或者混合物:(a)混合时可能由于化学反应或者加热而引起爆炸;(b)与氧化物混合时可能引起爆炸;(c)含有在空气中易燃的易挥发物质,并且易于形成易燃易爆性气体或空气混合物。
3 、化学性能
3.1 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应保证,当以鉴于儿童的行为习惯的预定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玩具时,人体的健康不会由于暴露于构成玩具或其所包含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而受到任何不利影响的危险。玩具应当遵守欧共体对于某些产品类别或禁用危险物质及混合物的相关法规。
3.2 本身即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玩具还必须根据适用情况,遵守以下有关特定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相关规定:1967年6月27日通过的《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有关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规定的理事会第67/548/EEC号指令》,1999年5月3 1日通过的《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有关危险配制品分类、包装和标签规定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999/45/EC号指令》,以及2008年12月16日通过的《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规定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272/2008号条例》。
3.3 在不违背以上第3.1条款所指的禁用规定的情况下,被归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272/2008号条例》项下第1A. 1B或2类的致癌、致基因突变或有生殖毒性的物质(CMR)不得在玩具、玩具组件或具有不同微观结构的玩具部件中使用。
3.4 作为以上第3.3条款中规定类别的CMR物质或混合物可以满足在下列条件之一或多项的情况下,使用于玩具、玩具组件或具有不同微观结构的玩具部件中:(a)这些物质和混合物被包含于单份含量中,其浓度等于或小于附件B第2部分中(有关包含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分类)所指的欧共体法案中确立的相关浓度标准。(b)在玩具以鉴于儿童行为习惯的预定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时,这些物质和混合物不能以何形式(包括吸入)被儿童接触;(c)依据欧委会的决定,某种物质或混合物及其使用获得了准许,且该物质或混合物及其许可使用方式被列入附件A中;
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做出以上决定:(i)经相关科学委员会评估发现某种物质或混合物的使用是安全的,特别是考虑到暴露情况后;(ii)没有合适的可替代物质或混合物可用,并有对替代物的分析的相关文件;(iii)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907/2006号条例》,该物质或混合物在消费者物件中的使用并未予以禁止。一旦引发安全关注,欧委会应当授权相关科学委员会对这些物质或混合物进行再次评估。自欧委会做出决定之日起至少每五年评估一次。
3.5 作为以上第3.3条款的例外情况,被归入附件B第4部分中规定类别酌CMR物质或混合物可以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用于玩具、玩具组件或具有不同微观结构的玩具部件中:(a)这些物质和混合物包含于单份浓液中,其浓度等于或小于附件B第2部分中(有关包含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分类)所指的欧共体法案中确立的相关浓度标准。(b)在玩具以鉴于儿童的行为习惯的预定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时,这些物质和混合物不能以任何形式(包括吸入)被儿童接触到;(c)依据欧委会做出的决定,某种物质或混合物及其使用获得了准许,且该物质或混合物及许可的使用方式被列入附件A中;
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做出以上决定:(i)经相关科学委员会评估发现某种物质或混合物的使用是安全的,特别是当考虑到暴露情况后;(ii)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907/2006号条例》,该物质或混合物在消费者物件中的使用并未予以禁止。一旦引发安全关注,理事会应当授权相关科学委员会对这些物质或混合物进行再次评估。自欧委会做出决定之日起至少每五年评估一次。
3.6 第3.3. 3.4和3.5条款不适用于不锈钢中的镍。
3.7 第3.3. 3.4和3.5条款不适用于符合附件C中规定具体限值的材料,在相关条款制定出来之前,但不得迟于201 7年7月20日,也不适用于符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935/2004号条例》中规定的食物接触材料相关条款及有关特定材料的具体措施的材料。
3.8 在不违背第3.3和第3.4条款的适用情况下,在预计放入口中的玩具和提供给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中,严禁使用迁移量大于或者等于0.05mg/kg的亚硝胺和迁移量大于或者等于1g/kg的亚硝胺化合物。
3.9 欧委会应对玩具材料中出现的有害物质进行系统地和定期地评估。这些评估应对市场监督机构的报告及成员国和利益相关方的关切加以考虑。
3.10 化妆玩具,如玩偶化妆品玩具,应当符合1976年7月27日通过的《关于协调成员国化妆品法规的理事会第76/768/EEC号指令》规定的组成与标签要求。
3.11 玩具不应含有以下致敏性芳香物质:
序号 |
敏性芳香物质 |
CAS号 |
||
1 |
土木香根油 |
97676-35-2 |
||
2 |
烯丙基异硫氰酸酯 |
57-06-7 |
||
3 |
苯乙腈 |
140-29-4 |
||
4 |
4-丁基苯酚 |
98-54-4 |
||
5 |
土荆芥油 |
8006-99-3 |
||
6 |
兔耳草醇 |
4756-19-8 |
||
7 |
马来酸二乙酯 |
141-05-9 |
||
8 |
二氢香豆素 |
119-84-6 |
||
9 |
2,4-羟基-3-甲基苯甲醛 |
6248-20-0 |
||
10 |
3,7-二甲基-2-辛烯-1-醇 |
40607-48-5 |
||
11 |
4,6-甲基-8-叔丁基香豆素 |
17874-34-9 |
||
12 |
顺式甲基丁烯二酸二甲酯 |
617-54-9 |
||
13
|
假性甲基紫罗兰酮(7,11-二甲基-4,6,10-十二碳三烯-3-酮) |
26651-96-7 |
||
14 |
假性紫罗兰酮(2,6-二甲基十一碳-2,6,8-三烯-10-酮) |
141-10-6 |
||
15 |
二苯胺 |
122-39-4 |
||
16 |
丙烯酸乙酯 |
140-88-5 |
||
17 |
无花果叶净油 |
68916-52-9 |
||
18 |
反式-2-庚烯醛 |
18829-55-5 |
||
19 |
反式-2-己烯醛二乙缩醛 |
67746-30-9 |
||
20 |
反式-2-己烯醛二甲缩醛 |
18318-83-7 |
||
21 |
氢化枞醇 |
13393-93-6 |
||
22 |
氢醌单乙醚(4-乙氧基苯酚) |
622-62-8 |
||
23 |
6-异丙基-2-十氢萘酚 |
34131-99-2 |
||
24 |
7-甲氧基香豆素 |
531-59-9 |
||
25 |
氢醌单甲醚(4-甲氧基苯酚) |
150-76-5 |
||
26 |
茴香叉基丙酮4-(对甲氧基苯基)-3-丁烯-2-酮 |
943-88-4 |
||
27 |
1-(4-甲氧基苯基)-1-戊烯-3-酮 |
104-27-8 |
||
28 |
巴豆酸甲酯 |
623-43-8 |
||
29 |
6一甲基香豆素 |
92-48-8 |
||
30 |
7-甲基香豆素 |
2445-83-2 |
||
31 |
乙酰异戊酰(5-甲基-2,3-己二酮) |
13706-86-0 |
||
32 |
木香油 |
8023-88-9 |
||
33 |
4-甲基-7-乙氧基香豆素 |
87-05-8 |
||
34 |
六氢香豆素 |
700-82-3 |
||
35 |
秘鲁香膏粗品 |
8007-00-9 |
||
36 |
2-戊叉基环己酮 |
25677-40-1 |
||
37 |
3,6,10-三甲基-3,5,9-十一碳三烯-2-酮 |
1117-41-5 |
||
38 |
马鞭草油 |
8024-12-2 |
||
39 |
葵子麝香 |
83-66-9 |
||
40 |
苄叉丙酮(4-苯基-3-丁烯-2-酮) |
122-57-6 |
||
41 |
α-戊基肉桂醛 |
122-40-7 |
||
42 |
α-戊基肉桂醇 |
101-85-9 |
||
43 |
苄醇 |
100-51-6 |
||
44 |
水杨酸苄酯 |
118-58-1 |
||
45 |
肉桂醇 |
104-54-1 |
||
46 |
肉桂醛 |
104-55-2 |
||
47 |
柠檬醛 |
5392-40-5 |
||
48 |
香豆素 |
91-64-5 |
||
49 |
丁香酚 |
97-53-0 |
||
50 |
香叶醇 |
106-24-1 |
||
51 |
羟基香茅醛 |
107-75-5 |
||
52 |
新铃兰醛3-和4-(4-羟基-4-甲基戊基)-3-环己烯-1-醛 |
31906-04-4 |
||
53 |
异丁香酚 |
97-54-1 |
||
54 |
橡苔提取物 |
90028-68-5 |
||
55 |
树苔提取物 |
90028-67-4 |
然而,如果上述芳香物质在良好生产实践中技术上无法避免则允许存在,但其含量不得高于100 mg/kg。
另外,如果玩具或其部件中添加的芳香物质浓度超过100 mg/kg,则要在玩具、加贴标签、包装或随附单页上列明以下致敏芳香物质的名称:
序号 |
敏性芳香物质 |
CAS号 |
1 |
大茴香醇 |
105-13-5 |
2 |
苯甲酸苄酯 |
120-51-4 |
3 |
肉桂酸苄酯 |
103-41-3 |
4 |
香茅醇 |
106-22-9 |
5 |
金合欢醇 |
4602-84-0 |
6 |
α-己基肉桂醛 |
101-86-0 |
7 |
铃兰醛 |
80-54-6 |
8 |
d一柠檬烯 |
5989-27-5 |
9 |
柠檬烯 |
78-70-6 |
10 |
庚炔羧酸甲酯 |
111-12-6 |
11 |
α-紫罗兰酮 |
127-51-5 |
3.12 第3.11条款第一段表格第41至55项以及第3.11条款第三段表格第1至11项巾列明的芳香物质,应被允许使用于嗅觉板玩具、成套化妆用具和味觉玩具中,前提是:(i)这些芳香物质已在包装上清楚标明,并且包装上有规定的警告语;(ii)如适用,儿童依据说明书制作完成的产品符合《第76/768/EEC号指令》的要求;并且(iii)如适用,这些芳香物质符合相关的食品法规。
上述嗅觉板玩具、成套化妆用具和味觉玩具不应提供给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而且要有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警告标识。
3.13 在不违背以上第3.3、3.4和3.5条款的情况下,玩具或玩具部件中含有的元素的迁移量
限值经过数次修订如(EU) 2012/7、(EU) 2017/738,现行的限值如下表所示:
元素 |
干燥、脆性、粉末状或 柔软的玩具材料(mg/kg) |
液态或粘稠的玩具材料(mg/kg) |
彼刮下的玩具材料(mg/kg) |
铝 |
5625 |
1406 |
70000 |
锑 |
45 |
11.3 |
560 |
砷 |
3.8 |
0.9 |
47 |
钡 |
4500 |
1125 |
56000 |
硼 |
1200 |
300 |
15000 |
镉 |
1.3 |
0.3 |
17 |
铬(三价) |
37.5 |
9.4 |
460 |
铬(六价) |
0.02 |
0.005 |
0.053 |
钴 |
10.5 |
2.6 |
130 |
铜 |
622.5 |
1 56 |
7700 |
铅 |
2.O |
O.5 |
23 |
锰 |
1200 |
300 |
15000 |
汞 |
7.5 |
1.9 |
94 |
镍 |
75 |
18.8 |
930 |
硒 |
37.5 |
9.4 |
460 |
锶 |
4500 |
1125 |
56000 |
锡 |
15000 |
3750 |
180000 |
有机锡 |
0.9 |
0.2 |
12 |
锌 |
3750 |
938 |
46000 |
2018年5月1 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指令(EU) 2018/725,对六价铬的条例进行修订。该指令将于其在欧盟公报(OJEU)发布第20天起开始生效,并于2019年11月18日开始实施。
法规标准 |
迁移量限值要求 |
||
类别I:干燥的,易碎的,粉末状的或柔软可塑的材料(mg/kg) |
类别II:液体或粘 性的材料(mg/kg) |
类别Ⅲ:可刮取 的材料(mg/kg)
|
|
2009/48/EC |
0.02 |
0.005 |
0.2 |
(EU) 2018/725 |
0.02 |
0.005 |
0.053 |
4 、电气性能
4.1 玩具不得由额定电压超过24V的直流电源或电压相当的交流电源驱动,并且玩具可触及部件不得超过24V直流电压或电压相当的交流电压。内电压不得超过24V直流电压或电压相当的交流电压,除非在玩具破损的情况下,仍可以保证其电压和电流的组合不会导致任何风险或电击伤害。
4.2 玩具中与电源连接或者易于与电源接触而造成电击的部件,以及导线或将电能传导给此类部件的其他导体,必须予以适当的绝缘和机械保护,以防止发生电击的危险。
4.3 电动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所有可直接触及的表面达到zui高温度时,不会因为接触而造成灼伤。
4.4 在可预见故障条件下,玩具必须对电源产生的电气危险提供防护。
4.5 电动玩具必须提供充分的火灾防护。
4.6 电动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设备所产生的电场、磁场和电磁场以及其他辐射应被限定在玩具运行必需的范围内,且其运行的安全水平必须符合公认的技术发展水平并符合欧共体的专门性措施。
4.7 具有电子遥控系统的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即使电子系统发生故障或由于系统自身故障或外部原因运转失灵时玩具也能安全运行。
4.8 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应该保证,不会因激光、发光二极管或任何其它类型酌辐射存在任何对健康、眼睛或者皮肤带来伤害的风险。
4.9 玩具的电气变压器不应成为玩具不可或缺的部件。
5 、卫生
5.1 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满足卫生和清洁要求,以避免任何感染、疾病和污染危害。
5.2 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其能够被清洁。纺织品玩具应该可以清洗,除非清洗会导致其内在装置损坏。玩具按照本条款及制造商说明书介绍的方法进行清洁后同样需要满足安全要求。
6 、放射性:玩具应当符合欧共体条约第三章关于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所有相关措施。
附件A
2014年7月1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网上发布了对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附录II附件A关于镍豁免的修订,修订规定玩具中为了导电的部件中镍的使用将不再受限制,并规定将在2015年7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主要内容总结如下表。
物质 |
类别 |
允许使用的情况 |
镍 |
CMR 2 |
不锈钢制成的玩具和玩具部件 |
玩具的电动功能部件中 |
附件B物质和混合物分类
由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272/2008号条例》适用时间的原因,对在不同时间点上适用的某个分类的引用,存在多个效力相当的途径。
1 本章第六节2.2条款所指的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准
(1) 以下标准自2011年7月20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间适用:
物质:该物质满足《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272/2008号条例》附录一中设定的以下任意一种危害类别或种类标准:a)危害类别2.1至2.4、2.6和2.7、2.8中的类型A和B,2.9、2.10、2.12、2.13中第1和2类,2.14中第1和2类,2.15中的类型A至F;b)危害类别3.1歪3.6,3.7“对性功能和生殖力或发育的负面作用”,3.8“除麻醉作用以外的其它作用”,3.9和3.10;c)危害类别4.1;d)危害类别5.1;
混合物:就《理事会第67/548/EEC号指令》而言,该混合物具有危险性。
(2) 以下标准自201 5年6月1日起予以适用:该物质或混合物满足《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272/2008号条例》附录一中设定的以下任意一种危害类别或种类标准:a)危害类别2.1至2.4、2.6和2.7、2.8中的类型A和B,2.9、2.10、2.12、2.13中第1和2类,2.14中第1和2类,2.15中的类型A至F;b)危害类别3.1至3.6,
3.7“对性功能和生殖力或发育的负面作用”,3.8“除麻醉作用以外的其它作用”,3.9和3.10;c)危害类别4.1;d)危害类别5.1;
2 有关本章第六节3.4和3.5条款的物质的欧共体法案
自2011年7月20日至20 1 5年5月3 1日止,为对包含某些物质的混合物进行分类而制定的相关浓度应遵守《第1999/45/EC号指令》确立的浓度标准。
自2015年6月1日起,为对包含某些物质的混合物进行分类而制定的相关浓度应遵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272/2008号条例》确立的浓度标准。
3 本章第六节3.4条款所指的被归入致癌、致诱变或对生殖系统有毒性(CMR)的物质和混合物
物质:第三部分第4点涉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272/2008号条例》下1A和1B类的CMR物质。
混合物:自2011年7月20日至2015年5月31日止,第三部分第4点涉及被归入《第1999/45/EC号指令》和《第67/548/EEC号指令》(根据情况适用以上两个指令)下第1和2类的CMR混合物。自2015年6月1日起,第三部分第4点涉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272/2008号条例》下1A和1B类的CMR混合物。
4 本章笫六节3.5条款所指的被归入致癌、致诱变或对生殖系统有毒性(CMR)的物质和混合物
物质:第六节3.5条款涉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272/2008号条例》下第2类的CMR物质。
混合物:自2011年7月20日至2015年5月31日止,第三部分第5点涉及被归入《第1999/45/EC号指令》和《第67/548/EEC号指令》(根据情况适用以上两个指令)下第3类的CMR混合物。自2015年6月1日起,第三部分第5点涉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272/2008号条例》下第2类的CMR混合物。
5 欧委会决定的被列入致癌、致诱变或对生殖系统有毒性(CMR)的物质和混合物
物质:欧委会决定的涉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272/2008条例》下第1A.1B和2类的CMR物质。
混合物:自2011年7月20日至2015年5月31日止,欧委会决定的涉及被归入《第1999/45/EC号指令》和《第67/548/EEC号指令》(根据情况适用以上两个指令)下第1、2和3类的CMR混合物。自2015年6月1日起,欧委会决定的涉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272/2008号条例》下第1A、1B和2类的CMR混合物。
附件C
2014年6月20日和23日,欧盟委员会分别发布指令2014/79/EU和2014/81/EU对附件C进行修订,分别规定了玩具中TCEP、TCPP和TDCP三种阻燃剂以及BPA的限量要求,并于2015年12月21日正式实施。
2015年11月24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 2015/2115,(EU) 2015/2116.(EU)
2015/2117三份委员会指令,正式新增5种物质,并于2017年5月24日实施。
2017年5月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指令(EU) 2017/774,规定了玩具中苯酚的限量要求,并规定于2018年11月4日实施。 2017年5月2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指令(EU) 2017/898,对附件C的双酚A迁移限值要求进行修订,印3岁以下的儿童或意图放入口中双酚A迁移量从0.1mg/L降到0.04mg/L o该指令与2017年6月3日生效,各成员国应从2018年11月26日开始服从这个要求。
截止目前,2009/48/EC;附录II附件C共包括10种限制物质,管控要求及生效时间如下表所示:
法规 |
物质名称 |
适用范围 |
限值管控 |
生效日期 |
2014/81/EU |
双酚A |
A、供36个月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 B、能被儿童放入口的玩具 |
O.lmg/L(迁移) |
2015/12/21 |
2014/79/EU |
磷酸三(2-氯乙基)酯 |
5mg/kg(含量) |
||
磷酸三(2.氯丙基)酯三(1,3--氯丙基) |
5mg/kg(含量) |
|||
磷酸酯 |
5mg/kg(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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