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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与小熊维尼版权恩怨录

2009-11-16 09:37   中外玩具礼品网
  故事的渊源还得从上世纪20年代末讲起,1929年,美国授权行业之父斯蒂芬·施莱辛格(Stephen Slesinger)从小熊维尼作者米尔恩(A.A.Milne)手中取得了小熊维尼所有派生产品的权利。1961年,施莱辛格授权华特迪斯尼公司制作小熊维尼的动画片、连环画和其他商品。

  施莱辛格去世之後,其遗孀准许迪士尼发行小熊维尼。但他的家人却在1991年提起诉讼,声称被迪士尼欺骗,要求赔偿20亿美元(相当於12.5亿英镑)。

  此后,施莱辛格的子孙们一直希望在迪士尼公司的支持下,索回“小熊维尼”系列形象的版权。迪士尼公司则表示,希望原作者家族可以取回相关权利,以方便自己制造和销售“小熊维尼”相关产品。

  作为回应,施莱辛格公司一直声称迪士尼公司利用欺骗手段少支付了数亿美元版税。双方由此展开长期的诉讼战。

  2007年,施莱辛格公司代理律师巴里·斯劳特尼克曾在一份声明中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官已经确认施莱辛格公司拥有“小熊维尼”系列形象的版权,“这将有效终止迪士尼公司获得这一版权的努力”,这一声明几乎宣告美国迪士尼公司在与施莱辛格公司有关“小熊维尼”版权问题的长期法律诉讼中落败。

  但迪士尼公司并未就此放弃。随后诉讼继续,尽管施莱辛格公司一直指责迪士尼违反合约,声称他们没有公开准确版税数目和销售商品。小熊维尼的收入,更与其他收益角色如米老鼠的收入掺杂一起。

  但法官发现施莱辛格公司的房地产管理不善,甚至雇用了私人侦探守在迪士尼总公司,希望从垃圾桶中窃取公司文件。最终法官裁决,施莱辛格公司已经把关于小熊维尼的所有权力交给迪士尼,因此不能再声称还有任何权益遭侵犯。迪士尼公司终于赢得了小熊维尼的着作权,并成功将这只超会赚钱的熊留在百亩森林里。

  迪士尼 产权保护高手

  从对小熊维尼的版权官司中不难发现,迪士尼公司对于能为自己带来盈利的版权已有成熟的保护机制。
标签: 小熊维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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