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

中央三部委:严把动漫企业认定标准

2009-08-04 09:17   《中外玩具制造杂志》 记者:晓海
    为贯彻落实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最近,文化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强调了动漫企业认定中的有关规定。

   《通知》要求从以下几方面严格把握认定标准:第一,《办法》所称动漫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第二,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第三,企业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营业场所为企业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营业场所为企业租赁的,提供产权方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房主签字,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加盖企业公章。第四,企业申请动漫企业资格,应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并加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公章。各地认定机构应认真核验申请材料。

   《通知》还明确了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7月31日。
标签: 动漫企业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IP授权 > 动漫 > 正文

玩具批发选品、读资讯

下载中外玩具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