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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气玩具摔伤儿童,谁之错?

2004-06-18 14:45   都市热线
      11岁的孩子到充气动画城游玩时,从气垫上摔下来受了伤。于是,她的父母把活动的承办方和协办方双双告上法庭。玄武区法院昨天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一二月间,由多家单位联合主办的“乘大风车玩动画城”活动在玄武湖公园巡展。2月1日上午,小学生李梦蝶在姐姐的带领下到“充气动画城”里游玩。大约20分钟后,她从1米多高的圆形拱门上滑下来,摔倒在气垫上,手臂骨折。她的父母因此起诉活动的承办方南京梦舟影视文化公司和场地的提供者玄武湖公园管理处,要求获得1万多元的赔偿。
  在开庭时,梦舟公司提出,当时气堡的充气很足,圆形拱门上还有防护网,他们提供的设施设备是完好的,不存在缺陷。而对于到动画城玩耍可能会出现的危险,他们也在公园入口处、气堡入口处和门票的背面进行了告知,每个气堡附近还安排了1到2名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已经采取了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梦舟公司同时表示,即使要承担责任,也应由他们跟玄武湖公园管理处一起承担,因为两家单位此前曾签过一份《合作协议书》,双方是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关系。 
      作为第二被告、玄武湖公园管理处认为虽然他们跟梦舟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合作协议书》,但从合同内容来看,实际上只是一份场地租赁合同,他们只负责提供场地,在出租的场地内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当然应该由场地的承租方——梦舟公司负责赔偿。而且,现场的管理人员也都是梦舟公司招聘来的。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玄武湖公园管理处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他们跟梦舟公司是场地租赁关系,根据两被告签订的协议,应该认定他们是合作关系。另外,有证人证言证实李梦蝶在气垫上玩耍时没有蹦跳,没有违规行为。而且证人没有提到事发当时工作人员尽到了提醒、看护义务。
  法院认为,李梦蝶和两家被告之间存在以提供娱乐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作为消费者,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该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陆上充气玩具设施本身的属性决定了其服务对象是少年儿童。而且这种活动是家长无法实时实地实施监护的,家长有充分理由相信这项设施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是能够保证儿童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法院认定两家被告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两家被告之间关于对孩子伤害赔偿事宜的约定,对外不具有抗辩效力。
  法院因此一审判决两家被告赔偿李梦蝶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6874.5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标签: 充气玩具气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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