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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玩具出口的“金钥匙”

2008-10-17 11:23   产经网

  限用塑料玩具中作为增塑剂的邻苯二甲酸盐成为玩具出口新壁垒。欧盟从2007年1月16日起正式生效的《欧盟关于限制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邻苯二甲酸盐含量的指令》(第2005/84/EC号指令),规定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塑料所含的3类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及BBP),浓度不得超过0.1%;儿童可放进口中的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其塑料所含的另外3类邻苯二甲酸盐(DINP、DIDP及DNOP),浓度不得超过0.1%,超标产品不得在欧盟市场出售。值得注意的是,欧洲部分国家在限制毒害物质这一趋势上更严格。如,丹麦除了同上述欧盟所规定的六项要求外,针对小于三岁幼童所使用的玩具及育儿物品,规定任一项邻苯二甲酸盐或酯类含量不得超过0.05%。美国原先虽然强烈反对欧盟限用PVC增塑剂,但其旧金山市颁布的禁用邻苯二甲酸盐法规和2009年加州将实施的不得制造、销售邻苯二甲酸盐浓度超过0.1%的玩具法规打破了原先的承诺,而日本随后也对相关法规和标准做出相应的修改,虽然美、日在某些具体标准的确定上可能落后于欧盟,对某些PVC增塑剂的限令也可能没有欧盟那么严格。但从趋势上,两国都紧随欧盟,对玩具尤其是婴幼儿玩具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采取的苛刻限制将成为新一轮的玩具出口障碍。

  欧美日发达国家启动的指令,通常具有连锁反应,导致其他国家和地区等纷纷效仿,有些还制定更为苛刻的标准。2008年新年伊始,巴西发布玩具有毒物质测试补充新要求,规定所有乙烯基材料制成的玩具不得含有浓度超过0.1% 的DEHP、BBP或DBP,同时,特别是对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乙烯基玩具,增补了禁止含有浓度超过0.1%的DIN P、DIDP或DNOP的有毒物质测试要求。我国台湾地区则在欧洲邻苯二甲酸盐含量禁令生效后禁止使用两种邻苯二甲酸盐增塑剂。

  设计和警告标识等成为新要求

  根据过去20年间玩具召回事件数据的分析,由于设计和制造缺陷,中国产玩具的召回事件呈增长之势,198 8年只有3%的被召回产品来自中国,而2007年这个比例达到95%。全球对玩具的设计和制造要求日趋严苛,如玩具中较锋利的部件应作防护处理,以防导致儿童被划伤;玩具上不可以附有易脱落的球状物或磁块等部件,以防儿童吞食及窒息;限用或禁用含铅涂料等不可接受材料等。2007年美国美泰公司对中国制造玩具三次大规模进行的召回中,近90%的问题在于小磁铁的设计缺陷问题,可见,美国对进口玩具的设计和制造要求相当严,美国的法律规定,即使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但如果产品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对儿童带来或可能带来危害,产品仍要收回,而欧洲部分国家也正在制定要求,如瑞典将禁止在国内出售带含小磁铁的玩具。

  玩具警告标识和认证标志成为强制性要求。目前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均规定当玩具存在潜在的对儿童的危险时,必须加贴警告标识,如窒息危险的警告、年龄段的警告说明等。美国早在2006年就嵌入玩具的磁铁脱落造成儿童误食伤亡事件后,开始要求生产厂家在生产带有磁铁的玩具上粘贴警告标记。德国磁铁玩具警告标签也规定,从2008年1月1 日起,未附加警告标记的磁铁玩具出口至德国将拒绝入境。除警告标识外,这些国家和地区往往也要求在玩具包装和表面印上声明产品符合某项标准的标识,最为典型就是欧盟的CE认证标志,规定加附CE标志的玩具才能进入欧盟市场;美国的一些州甚至还要求在填充玩具上必须附贴印有生产商(或进口商)和产品信息的标签。日本玩具行业建立了适用14岁及以下玩耍的玩具安全标准-ST标志。虽然参与ST标志系统是自愿的,但几乎所有设计用于14岁及以下的玩具都贴有ST标志。
标签: 玩具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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