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法院宣判了一起有关美泰被诉剽窃创意的案子,法官驳回了起诉。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源起玩具真人秀
案件的焦点在一档由美泰参与制作、于2017年播出的玩具主题真人秀《玩具盒》(The Toy Box)的创意。
这档节目讲述的是玩具发明家将自己的玩具发明交由一群孩子判断是否好玩,胜出的发明将铺货到玩具“反”斗城中售卖进而让发明家获得相关回报。原告——真人秀制作人Norton Herrick向法院起诉,美泰剽窃了他的节目创意,并在他没有参与的情况下,制作了这档节目。
Norton Herrick称,早在2014年,他就曾向美泰介绍过类似的节目创意:让玩具发明者向儿童评委推销自己的发明来获得奖金,希望获得美泰的支持来制作一档名叫《玩具创造家》(Playmakers)的节目,当时,美泰表示了兴趣,但后来,美泰却在他没有参与的情况下,自己制作了《玩具盒》,但在细节上有所调整:将胜出者仅仅获得奖金,改为了将产品投放到玩具“反”斗城中销售。
该节目仅播出一季,共计16集就停播,因为后来美国的玩具“反”斗城破产了。
而Norton Herrick就是在节目播出后一年(2018年)向法院起诉美泰剽窃了自己的创意,导致数亿美元的损失。
法院在2022年8月判决美泰必须应诉,而案件的最新判决终于在近日揭晓,法官及陪审团判美泰胜诉,并驳回了原告的相关指控。理由在于,陪审团认为Norton Herrick的节目创意与早在2009年就播出的热播综艺《创智赢家》(Shark Tank)等节目非常相似,并不具有明显独创性,美泰并非只能通过原告的介绍才能获得该创意,因此驳回原告的诉求。
抄创意是否算抄袭?
看到这里,不少读者可能会有疑问,抄创意是否算抄袭?
据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在著作权有关案件的实际操作中,有一种流行的说法认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而作品又是具体的表达,且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即著作权只保护具体表达而不涉及抽象思想),“创意”属于抽象的思想范畴,故“创意”是不受保护的,这在某种程度上释放了“抄创意不是抄”的信号。
换句话说,即著作权法的最根本规则是,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其逻辑很简单:著作权法的目的通过平衡“鼓励作者的创作”与“公众使用前人智力成果”而鼓励创新,如果用著作权法禁止借鉴思想,那么只会赋予作者过度的垄断权,反而会抑制公众的创造力。
就本案而言,《玩具盒》在具体的表达上又与原告/《创智赢家》等类似玩法的综艺有所不同。
纵观国内外的玩具侵权新闻,多属于外观(即具体表达)范畴,而创意、思想等侵权纠纷多发生在文学、影视作品在情节设置上。
笔者这里还是要提醒大家,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能盲目套用网上分析,以避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中外玩具网 文/编辑:Jane/Sal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