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销售印刷有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案的商品或者与他人立体形象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商品,应依法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实践中,动漫卡通形象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用,往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未经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擅自销售印刷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案的商品或者与他人作品立体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商品,在网页上展示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作品或者商品图片,会造成对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侵犯。
本案中,“奶龙”形象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李某未经授权在网店中展示并销售“奶龙”形象的玩具商品,侵犯了某文化公司对案涉作品的享有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如需销售印刷有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案的商品或者与他人立体形象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商品,应依法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如涉及商标,还应取得商标权人的授权,从合法渠道获取相应的商品,避免侵害他人包括著作权、商标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江阴法院 高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