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

退款不退货,商家起诉消费者……

2024-02-01 17:08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引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已习惯在电商平台上购物,为进一步拉动消费,不少电商在消费者退货时将“仅退款”作为标配,这一举措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给某些别有用心之人创造了“薅羊毛”的“发财”机会,在商家、平台、消费者之间引发了不少纠纷。

近日,(天津市)蓟州法院别山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因“仅退款”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01
案情回顾

赵某在某商贸公司经营的拼xx商铺购买了价值17.9元的儿童玩具,在收到商品后,赵某以玩具发错颜色为由向平台申请服务,平台向其推送售后链接后,赵某点击“仅退款”选项,由于消息繁多,商家并未在48小时内进行处理,赵某顺利退款成功。后商家几次联系赵某要求将玩具退回,但赵某一直未予理睬。

商家认为其与赵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赵某在收到商品后利用平台漏洞恶意申请退款却未退货,侵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要求赵某退还货款17.9元并承担维权支出的律师费、材料费等各项费用2000元。


02
案件调解

本案标的虽小,法律关系也不复杂,但具有较强的社会警示意义,因此法官十分重视,并迅速开展工作,因原告远在辽宁,法官通过电话方式向其了解基本案情,了解到现在网络购物中经常发生“仅退款”的情况,给商家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使不少商家叫苦连连。法官又向赵某询问“仅退款”的原因,赵某表示,因其年纪较大,并未及时查收信息,造成未能及时退货。随后法官向赵某释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赵某也意识到自己购买的商品并不属于“仅退款”范畴。最终同意补偿原告商家各项费用200元并当场履行,纠纷也顺利化解。


03
法官提醒

电商“仅退款”功能是指消费者从平台上购得商品后,可申请“仅退款”,如果商家在48小时内未进行操作,系统则会默认商家同意退款申请,自动发起退款。

“仅退款”功能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但现实中不少消费者恶意“钻空子”“薅羊毛”,不仅给商家带来经济损失,更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退回货物的义务。良好的交易秩序不仅需要商家的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质优的商品与服务,也需要消费者的诚信交易,做到权利义务相统一。更需要平台的有力监管并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以防止“仅退款”功能的滥用。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供稿:别山人民法庭 张仲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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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网购退款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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