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类儿童玩具产品销售火爆,丰富多彩的儿童玩具为孩子们的童年带来快乐,与此同时,不少儿童玩具存在“三无”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内容低俗等现象,更有儿童玩具伤人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以下由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分享的案例,颇具代表性,值得所有玩具经营者注意。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某百货商行经营的儿童玩具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其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认证目录的儿童洗澡玩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2月8日,执法部门依法作出没收涉案儿童玩具、没收违法所得10.5元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该目录中的产品种类繁多,包括电器、汽车、玩具、建材、电子产品等,涉及儿童用品共3种,即童车(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塑胶玩具、电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儿童安全座椅等。上述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1、关注儿童用品购买、使用等安全知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高对玩具安全性的鉴别能力。
2、购买电动玩具、金属玩具等类型的玩具产品时,选择正规渠道销售,正规厂家生产,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的产品切勿购买“三无”产品。
3、在选购儿童用品时,尤其是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应注意检查产品的包装和标签是否清晰、规范,并注意检查产品的质量,如是否有毛边、尖锐部分等可能划伤孩子的危险因素。
▍来源: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 宁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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