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

儿童游乐场玩具车撞人,谁该负责任?

2023-11-09 11:23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李某长期在泾县一广场经营儿童游乐项目,提供收费电动玩具车供人驾驶娱乐。某天傍晚,张某夫妇带着14岁的弟弟嘉嘉和6岁的儿子跳跳来到广场游玩,租赁一辆李某经营的儿童玩具车后交由跳跳、嘉嘉自行游乐。跳跳在驾驶玩具车时不慎与行人马某相撞,致马某受伤。马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手术。经鉴定,马某后遗右腕关节功能丧失达47.8%,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马某将李某、跳跳及其父亲张某诉至泾县法院。
 
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法官说法:
 
“夜间地摊经济”兴起,摇摇车、蹦蹦床、充气城堡等多种娱乐项目更是受到孩子们的喜爱。但开心之余,若监护人未尽到注意义务,也极易引发纠纷。本案作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跳跳及其父亲张某对行人马某所受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跳跳驾驶儿童玩具车在广场行驶时,未尽注意义务,碰撞马某致其受伤,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跳跳不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无证据显示其享有财产,其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张某承担。案涉广场系供市民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李某在此从事儿童玩具车经营活动,应承担相应的安全风险。跳跳在驾驶玩具车过程中致马某受伤,表明李某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马某在广场正常行走,其自身不存在过错。马某的损害系跳跳、经营者李某的过错所致,属多因一果。跳跳系直接侵权人,法院酌定由其监护人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经营者李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广场逐渐演变为集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活动场所,亲子游加持下的“夜经济”也渐趋活跃。但在刺激消费的同时,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应依法规范经营,做到设备设施及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警示提醒等义务。家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在孩子玩耍时应尽到陪同、看护等监护职责。行人在途经娱乐项目经营场地时也应注意自身安全,可选择绕道而行,避免受伤致损。“夜经济”既要丰富多彩,也要安全有序,才能更好地守护这“人间烟火气”。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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