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这样卖盲盒,被罚款21万~

2023-11-03 11:52   《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23年第15期
 
引言

在“万物皆可盲盒”的背景下,盲盒类经营模式千变万化,其经营本质为在事先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范围,不告知商品确定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以消费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特定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这种模式目前已逐渐为大众接受。

广州某潮玩店(中外玩具网资料图片,图文无关)

但随着盲盒经济的发展,各类违法事件也时有发生,以下案例,值得经营者参考。

 

01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杭州A公司经营的网络盲盒存在“屡抽不中”“抽取概率虚假”问题,余杭区局立即对其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A公司开发运营有某App,通过该App以19.9元至299元不等的价格经营网络盲盒,消费者购买后即可在线打开盲盒,根据抽取概率抽中不同类型商品,商家通过邮寄方式向消费者寄送抽中的商品。A公司根据抽取概率的高低将盲盒内商品分为“尊贵”“稀有”“欧皇”三种档次,每种档次均包含数十款不同的商品,抽中三种档次的概率分别为99.89%、0.1%、0.01%,A公司在每一款商品上均标注有商品所属档次,以此暗示抽中三种档次的概率即为抽中该档次下具体商品的概率。办案人员对该盲盒抽取概率运行代码调查后发现,抽中盲盒内具体商品的概率远小于A公司的宣传,以抽中“欧皇”档次下具体商品为例,实际抽中概率为0.00029%,远小于A公司宣传的0.01%。

另经查明,A公司在经营网络盲盒过程中,以“默认勾选”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其销售的盲盒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未经消费者单次购买确认。

A公司在网络盲盒经营中,将抽中盲盒内商品档次的概率当作抽中具体商品的概率,夸大了盲盒商品的抽取概率,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对网络盲盒抽取概率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A公司以“默认勾选”方式替代消费者确认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对A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件分析

 

如何对A公司对外宣称的抽取概率进行验证,是该案查办的重点和难点。抽取概率直接关系着盲盒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商家的经营利润,是盲盒商家的经营核心。由于抽取概率具有不透明、难核实的特点,商家很容易在概率上“做手脚”,产生概率虚假、“阴阳概率”等问题,在网络盲盒经营方面,这类问题尤其突出。

该案查办过程中,在验证盲盒实际抽取概率时,由于盲盒抽取结果的不确定性,办案人员无法通过统计抽取结果还原抽取概率的实际设定情况,案件取证一度陷入僵局。随后办案人员转换思路,分析盲盒App运行逻辑,将调查重点对准盲盒App的源代码,在提取了软件后端抽取概率的运行代码并进行分析后发现,A公司盲盒抽取主要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根据对外宣称的概率,先确定消费者抽中的商品档次。第二步是从抽中的档次所包含的所有商品中随机选取一个商品,即为消费者抽中的商品。据此可知,该具体商品的抽中概率要远小于A公司对外宣称的概率。同时,办案人员还提取了抽取代码编写的操作日志,掌握了A公司网络盲盒抽取概率设定的完整记录,从而查实了A公司将抽中商品档次的概率当作抽中商品的概率进行宣传的违法事实。

03
案件启示

2023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盲盒产业的经营和发展作出规范和引导。在“万物皆可盲盒”的背景下,盲盒类经营模式千变万化,其经营本质为在事先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范围,不告知商品确定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以消费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特定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这种模式目前已逐渐为大众接受,也是《指引》中所规定的盲盒经营模式。与此同时,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行为,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其主要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额外向消费者提供物品等利益的行为,根据提供额外利益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方式,而其中抽奖式有奖销售是目前“盲盒式”经营涉及的又一方式。与传统盲盒模式相比,有奖销售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作为前提,通过盲盒形式随机抽取的只是商家额外提供给消费者的物品,商家销售的商品内容是明确的,“盲”的部分为额外赠送的奖品。因此,如果商家是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仅在向消费者提供额外奖品的方式上使用了“盲盒式”模式,则这类经营模式不应归为盲盒,而应认定为有奖销售,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进行规制。

《指引》明确规定,盲盒经营者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单次购买时的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该案中,A公司在消费者购买页面中以“默认勾选”的方式代替消费者的确认,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经营者告知和消费者确认的方式上,应在首页或商品购买页显著位置公示退换货规定,并在盲盒销售的必经流程中设置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不能以“默认勾选”或者在用户协议、用户须知中确认的方式进行替代。此外,对于全包形式销售整套系列商品,该系列内商品清楚确定的,盲盒经营者应执行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原文刊载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23年第15期

标签: 盲盒盲盒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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