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热门IP的著作权,玩具生产厂家和销售的购物中心,分别应该承担哪些侵权责任?
A公司是一家以设计、运营国内原创动漫形象“阿狸”为主的知名动漫文化公司,其动漫形象“阿狸新版”美术作品于2006年8月6日首次发表,于2012年4月5日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2-F-00094673”。
2021年12月8日,A公司发现B公司生产、并于C购物中心销售的商品“玩具沙滩车”外形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A公司遂将B公司、C购物中心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B公司停止生产销售、C购物中心停止销售侵犯A公司动漫形象“阿狸新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沙滩玩具”产品;2. B公司、C购物中心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B公司、C购物中心承担。
B公司辩称案涉“玩具沙滩车”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设计人为蔡某,专利号为ZL202030015223.1,证书号为第6175507号,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11月3日。另外,“沙滩玩具”上狐狸的形象与A公司“新版阿狸”的作品存在明显的区别,普通消费者即使是关注玩具上的形象,也完全能将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与A公司“新版阿狸”形象进行区分。
焦点一,B公司生产及销售、C购物中心销售案涉“沙滩玩具”商品是否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焦点二,B公司、C购物中心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
周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系动漫形象“阿狸新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含有上述卡通形象作品的产品,有权就侵犯上述卡通形象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主张权利。
关于焦点一,B公司生产及销售、C购物中心销售的“沙滩玩具”外在形象与A公司拥有著作权的“阿狸新版”动漫形象在颜色的搭配、外形的设计、面部造型等方面主要特征一致,虽个别地方有不同之处,但两者总体形象按照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认识,构成相似。B公司及C购物中心没有证据证明其使用的卡通形象具有合法授权,或其使用为合理使用。另,B公司提交的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11月3日,A公司动漫形象“阿狸新版”首次发表是在2006年8月6日,到北京市版权局登记是在2012年4月5日,均早于B公司提交的案涉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日,即使案涉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亦晚于A公司已经取得的著作权。B公司生产及销售、C购物中心销售的案涉“沙滩玩具”商品侵犯了A公司在先取得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故B公司辩称其生产的案涉商品由他人取得“玩具沙滩车”外观设计专利并授权其使用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不成立。
关于焦点二,B公司生产及销售的案涉“沙滩玩具”商品侵犯了A公司在先取得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数额,因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B公司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B公司因侵权行为带来的违法所得,结合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及B公司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 000元;A公司主张的剩余经济损失不予支持。C购物中心销售的案涉“沙滩玩具”商品,系由B公司生产并销售,系合格产品,该商品具有合法来源,C购物中心作为销售商,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A公司主张的著作权被侵犯之事实没有主观过错,故其仅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对于A公司要求C购物中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A公司要求C购物中心对B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周村区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A公司享有的动漫形象“阿狸新版”著作权的“沙滩玩具”商品;2.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0元;3.被告C购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A公司享有的动漫形象“阿狸新版”著作权的“沙滩玩具”商品;4.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美术、摄影作品等。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设计要素以及“富有美感”的特质,使其与这些作品在内容上存在重合的可能。例如,当一幅美术或摄影作品作为图案元素应用于产品外观时,可能会获得专利权的保护;或者产品独特的外形使其具有高度的审美价值而成为使用艺术品时,也可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由于保护客体上的交叉,会产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为了解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已作出专门规定,法官在此提示企业要注重独创性设计,明确侵权红线,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有效避免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十一)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