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

从电影《流浪地球2》衍生品市场看版权流转新发展

2023-02-14 09:00   赵俊杰   中外IP授权 深圳展

 

引言

《流浪地球2》作为2023年新春档期热门院线作品之一,影片IP衍生品备受追捧,官方正版授权商赛凡科幻空间在网络上推出的电影周边众筹商品,累计金额已突破1亿元。而“众筹模式”是一种涉及版权流转的新颖做法,这种做法将涉及电影IP衍生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提前,对版权流转的落地提出更高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环节提前)。

 

《流浪地球2》持续高上座率,衍生品热销

影视IP衍生品市场是年度售卖授权商品的组成部分且近年经久不衰,一方面反映出走进影厅的观众支持影片,另一方面则反映出多数观众对潮流文化具有内在需求。这些都是对电影内容本身质效的直接肯定。

有资料显示,2021年中国年度授权商品零售额为1374亿元,同比增长24.2%;2021年中国年度授权金为53.2亿元,同比增长28.2%。

最近热映的刘慈欣同名小说改编电影《流浪地球2》( The Wandering Earth 2),由郭帆执导,李雪健、吴京、刘德华、王智等出演,成为2023年新春档期热门院线作品之一。与此同时,该影片的IP衍生品爆出热门。


电影《流浪地球2》IP衍生品被授权方之一商汤科技出品的“笨笨”机器人智能积木

据《长江商报》“奔腾新闻”报道,截至2022年1月30日1时,《流浪地球2》电影官方正版授权商赛凡科幻空间,在网络上推出的电影周边众筹商品的累计金额已经突破1亿元,这一数字是其最初10万元募集金额的1000倍。此次众筹的商品取材自影片中的3款道具:多功能全地形运输机械狗笨笨、人工智能MOSS以及数字生命卡。

版权流转在转让、许可使用之外出现新实践

 

实践中,常见的版权流转情形,通常包括版权转让与作品的许可使用两种形式。

无论是作品的许可使用情形,还是版权的转让情形,受让方或被许可使用方均应与版权人订立合同,且多数的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的订立发生在作品“发表”之后。

而“众筹模式”是一种涉及版权流转的新颖做法,这种做法将涉及电影IP衍生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提前,对版权流转的落地提出更高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环节提前),对电影IP衍生品的宣传具有积极意义。 
 

版权方与被授权方在行业新环境下如何避坑

 

纽伦堡玩具奖透露2023三大风向:第一,各品牌在鼓励多元化探索;第二,升级智能互动体验;第三,拓展功能和场景细节。

在新的行业环境之下,版权方与被许可使用方、被授权方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版权方在进行作品许可使用或转让前,应当注重具体权利内容的“清洁性”,如电影涉及的小说、词作品、曲作品,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编曲等其他作品,一经流转,不得在流转之后出现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尴尬情形。

接着,被授权方在取得作品的使用许可或者受让作品经济权利之后,应当按照约定使用,不得出现“超期使用”“扩大范围使用”,更不得采用恶意损毁原作品的方式使用;也不得出现侵害创作者或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版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版权人同意,被许可使用方、被授权方不得行使。

具体到院线电影《流浪地球2》,该影片IP衍生品市场涌现的“众筹模式”,同样受到前述版权流转规则的限制,只是这种限制措施的具体落地出现一些新的特点。比如,涉及人员众多,体现了国产影片IP的崛起,借助互联网进行传播的速度迅猛,等等。此时,流转各方更应本着尊重版权、鼓励传播的版权立法宗旨行事。 
 

涉及电影IP衍生品授权的参考案例

 

  •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燕城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燕城十月公司”)、田晓鹏(重审原告)等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家化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本案授权协议涉及主体众多,还涉及“关于周边产品的联合声明”,环节繁杂,比较能够反映电影IP衍生品授权的现状。

参考案例案号:(2017)京0102民初28695号、(2022)京0102民初3864号。据了解,本案诉讼进程一波三折,本文仅依据案号对应裁判内容对题述话题做简要介绍,不对一审阶段的裁判说理和结论进行评价。

  • 关于涉案电影及衍生品的市场情况

审理法院认为,依据在案证据,“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拥有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中包含的所有角色形象的唯一全部”版权。涉案电影上映后,电影中的人物形象因其鲜明的特色名声大振,周边产品也引起了观众极大的兴趣和消费的热情。

  • 支付合同对价是否属于尽到审查义务

审理法院先后考察《〈大圣归来〉电影衍生产品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衍生品合作品类及合作期限;《权利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权利范围,以及娱猫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等文件认为,家化公司支付了合理的合同对价(155万元),善意的购买使用涉案美术作品,尽到了审查义务。

  • 关于京东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京东公司作为ISP,并非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已审查被告家化公司提交的授权材料,原告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京东公司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原告方主张京东公司与家化公司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来源:中外IP授权 深圳展(ID:licensingchina)

作者:赵俊杰

(作者系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文化法律服务论坛“十大青年领军人物”、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翰锐法律研究院出品《广东地区玩具行业知识产权侵权大数据分析报告》指导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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