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舰/福建舰航母、歼-11战机、玉兔号月球车等模型玩具,近年市场表现非常活跃。与航天航空、军工文化、军工科普范畴展开深度合作,将特色的国防装备与玩具相结合,通过创新制成缩小模型,让孩子们在玩耍的同时,对我国航天航空、武器装备发展有所了解,对于儿童国防观念萌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将国家主导研发设计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严格按原装备比例缩小或在原物基础上创新制成缩小模型用于售卖,是否会有侵权风险?企业在生产、销售航空航天类玩具以及涉及军事、国防的玩具时,在IP授权方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笔者尝试给出六点指引。
原告经纶公司与被告吕某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案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武知初字第92号;二审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鄂民三终字第24号],涉案作品虽然没有强调属于航空航天尤其涉及军事的玩具,但裁判适用的《著作权法》规则适用于航空航天类玩具及军事、国防玩具场景。
案情概要:武汉经纶玩具礼品有限公司(“经纶公司”)系立体模型美术作品《直升机、双翼机》的著作权人。经纶公司以吕某等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仿冒的《直升机、双翼机》玩具产品以及购买前述侵权产品赠送客户的行为,侵害其对立体模型美术作品《直升机、双翼机》享有的著作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直升机、双翼机》是否具有独创性,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涉案的美术作品《直升机、双翼机》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特定对象,但著作权的独创性在于只要不是照抄照搬前人已有的作品,而是创作者独立构思、创作完成的,即具有独创性。
对于刀线与刀线图案,法院审理认为,刀线图案是涉案模型的“关键部分”。刀线如同绘画美术作品中的笔一样,以这种方式构筑特定主题的场景,辅以不同色彩,表现故事主题。创作者依托故事主题和创作思路,按不同场景分解后沿该特定对象的布景外沿线进行切割,以不同色彩进行粉饰,形成以刀线线条、色彩方式来表达创作主题的美术图案。按照图案所指示的拼接顺序,拼接完成后形成以线条、色彩、整体架构为表现方式的组合而成的立体造型。
关于吕某等是否侵害经纶公司著作权,法院审理认为,吕某等未经经纶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害了经纶公司美术作品《直升机、双翼机》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公司以促销为目的向客户赠送涉案玩具产品的行为,本质上属于销售行为,属侵害经纶公司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