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下的《含铅消费品(与口部接触)条例》(CPCLCMR,SOR/2010-273,修订版为SOR/2016-171)规定:特定产品可接触部件的总含铅量不得超过90 mg/kg。根据法律规定,此类产品包括饮料吸管、壶嘴、乐器的吹嘴、3岁以下儿童的玩具以及运动器材的吹嘴。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接触部件的总含铅量才可超过90 mg/kg:
- 铅与该部件的特性密切相关;
- 没有其他可替代的物质;
- 该部件可迁移的铅含量?90 mg/kg(EN 71-3)。
2016年12月3日,加拿大通过发布试行条例更改了CPCLCMR,主要针对两方面进行了调整:
- 废除CPCLCMR,并用CPCLR代替;
- 扩大新法涵盖的产品范围。
本提案未更改"可接触部件的总含铅量可大于90 mg/kg"这一标准。
本提案的咨询期为2016年12月3日到2017年2月15日(共75天)。卫生部将对所有收到的意见进行审核,并决定合理的后续管理策略。新法将于发布在加拿大政府宪报(第2部分)后6个月内(即2017年第4季度)生效。
CPCLCMR的主要内容以及与CPCLR的对比情况如表1所示。
表1:《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下的CPCLCMR与CPCLR提案的对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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