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公司将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三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要求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连带赔偿两原告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连带赔偿两原告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100万元。
迪士尼和皮克斯公司认为:首先,《汽车总动员》在形象设计上存在抄袭,其动画中的汽车形象“K1”和“K2”使用和剽窃了《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中“闪电麦坤”和“法兰斯高”的形象;其次,海报设计上也存在抄袭,《汽车总动员》的海报与《赛车总动员2》整体效果极为相似,在构图、配色、光影等方面都有很高重合度;并且,在电影命名上也存在抄袭,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汽车总动员》一方则认为:第一,从形象设计上来说,两者的区别度主要体现在细节上,汽车拟人化题材本来就受到汽车基本人物特征的限制,而自己在细节上有很多独创性的设计;第二,命名方面,赛车题材和“总动员”的命名都很多,两者结合显著性太低,加之《赛车总动员》在中国境内近是档期前后进行了宣传,因此并不能以此构成知名商业标识。综合来看,如果给予原告过多保护,将形成垄断,不利于行业发展。
《赛车总动员》和《赛车总动员2》分别上映于2006和2011,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享有其著作权。国产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于2015年7月公映,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为制片方,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发行方,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在PPTV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了该电影。
据悉,该案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