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4条规定,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需为多种婴幼儿耐用品制订消费品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必须与自愿标准大致相同,假如委员会认为更严格的要求能进一步减少与产品有关的风险,则可制订更严格的标准。截至10月31日,委员会已经颁布多种婴幼儿用品的安全标准,例如婴儿摇床及摇篮、浴椅、便携床栏、床边婴儿床、足尺寸婴儿床、非足尺寸婴儿床、婴儿秋千、婴儿学步车、游戏围栏、婴儿车、幼儿床及手提婴儿篮等。
婴儿弹椅方案采用美国测试和材料协会的自愿标准ASTM F2167-15,将其表现要求列为强制标准,并加强该标准的警告标签与说明书规定。同时,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加入以下两项:(1)在关于使用系带的警告中,加入「即使婴儿正在睡觉」的字句;(2)加入发育指引,说明何时应停用产品,以避免窒息及跌倒风险。此外,关于跌倒风险的警告标签必须符合某些格式要求,以及放在产品前方靠近婴儿头部的位置,让看护者更易察觉并遵从建议。
按照ASTM F2167–15的定义,婴儿弹椅是一种可以在看护者或其他方式辅助下,支撑斜躺在椅里的婴儿弹动的产品。使用者是大约零至6个月大,尚未能在无协助的状态下坐直的婴儿。
关于儿童摺椅和矮凳的方案建议采用ASTM F2613-14,并加入若干修订使标准更加严格。委员会建议修订第5.13条(稳定性),订明按照稳定性检测方法测试产品时,所有产品一概不得往后或两侧倾倒; 并规定倾倒的意思应包括产品越过均衡点并开始倾倒。此外,方案建议修订第6.8条(稳定性检测方法),纳入两侧稳定性检测及后方稳定性检测。方案建议加入第6.8.1条,说明对检测设备、检测准备、检测表面面积、检测圆筒及测度产品坐椅表面高度的要求。新加入的第6.8.2条及第6.8.3条,将分别订明后方稳定性检测方法和两侧稳定性检测方法。这些条文亦会说明测试摺椅时的产品定向、载重的应用、圆筒位置,以及测试摺凳时的圆筒位置。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并建议修订ASTM F2613-14 第7.2条,说明每张摺椅及摺凳均须附有警告字句。方案建议,这些警告字句必须更显眼易读,以英文显示,采用对比鲜明的颜色及无衬线非紧缩字体。警告标签须放在远离产品上任何其他图案或文字的位置。其他建议规定尚有警告声明的用语及安全警示标志的用法等。
建议强制标准的范畴将局限于儿童摺椅及摺凳,而非所有儿童椅凳。儿童摺椅及摺凳,是指可以摺起方便运送或收纳的儿童椅凳。根据美国测试和材料协会提供的定义,儿童摺凳虽然没有靠背或靠手,却是儿童摺椅的子类别,两者规格类似,其摺合机制具有同样的风险。
其他工作方面,委员会计划检讨一些现有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废除、修改、加强、补充或更新,现正征询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