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参议院第199号法案》第915章节对口径超过6毫米能够射出BB弹或小子弹的设备定义为BB枪械。该项法案已于2014年9月30日由州长批准,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参议院第199号法案》对BB枪械予以了描述。这是一种能够射出口径6毫米或8毫米BB弹或小子弹的发射装置。除非这种发射器在颜色方面符合特定的要求,否则该产品是被禁止的。而发射口径10毫米以上的专色记号枪则不在此禁止范围。
美国联邦法规15 CFR 1150是关于玩具的标识要求,该法规要求玩具枪要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标识:
(a)要使用火焰橙色(美国总务署1987年2月下发规定的《联邦标准595a》中,色号为12199)或比联邦标准中规定色号更加鲜艳的橙色固体塞,永久固定在枪管的枪口末端,位置要距该枪口的距离不超过6毫米。
(b)要使用火焰橙色(美国总务署1987年2月下发规定的《联邦标准 595a》中,色号为12199)或比联邦标准中规定色号更加鲜艳的橙色,在枪管的整个外表面上永久性标记,该橙色标记应从枪管枪口的末端算起所涂盖部分不得小于6毫米。
(c)整个器械全部采用透明或半透明材料制成,以便能够清楚地观察到器械内部的情况。
(d)器械整个外表面着色为白色、亮红色、橙黄色、嫩黄色、亮绿色、鲜蓝色、亮粉色、或亮紫色,要么为单一色,要么以此色为主配以其它各种颜色。
《加利福尼亚州参议院第199号法案》要求,如果选择了美国联邦法规规定中的(a)或(b)进行标识,该玩具枪还必须要符合以下额外的要求:
(a)如果将软弹气枪做成手枪的造型,除了根据联邦法规规定在枪管上加装火焰橙色环之外,该软弹气枪的整个扳机护环还必须要涂上荧光,并在整个突出的枪把手上加贴一个两毫米宽并涂有荧光的色带。
(b)如果将软弹气枪做成步枪或长枪的造型,除了根据联邦法规规定在枪管上加装火焰橙色环之外,该软弹气枪的整个扳机护环还必须要涂上荧光,在以下任何两处整体要加贴一个两毫米宽并涂有荧光的色带:
. 突出的枪把手;
. 枪托;
. 突出的枪弹夹或弹药盒。
1加利福尼亚州参议院第199号法案第915章节
关于S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