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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台儿童玩具需注意甲酰胺残留量

2014-03-25 10:43   樊东波、程德   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2014年3月1日起,台湾地区标准检验局开始对儿童玩具中“甲酰胺残留量”实施强制检验,因为发泡式玩具在发泡过程中可能产生甲酰胺。甲酰胺系毒性物质,一旦与皮肤接触或不慎吸入、吞入,可能影响中枢神经及生殖系统,长期接触甲酰胺可能造成皮肤刺激及过敏,孕妇若吸入过量甲酰胺,也可能导致新生儿缺陷。台湾地区“环境保护署”已公告将甲酰胺列管为毒性化学物质,禁止甲酰胺使用于制造14岁以下儿童玩具(含玩具组件)及儿童用品、塑料地垫。
 
  CNS 4797玩具安全修订公布“禁止甲酰胺使用于制造14岁以下儿童玩具(玩具组件)及儿童用品,如因所需使用的原料或其它因素,致含自然残留微量甲酰胺时,最终制品中所含甲酰胺的残留量不得超过2ppm”的规定。
 
  台湾地区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游戏的产品已自1988年起陆续公告为应施检验商品,检验项目包括物理性、耐燃性、重金属含量、塑化剂含量及电驱动性,为配合CNS标准的修订公布,标准检验局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增列儿童玩具中“甲酰胺残留量”的检验项目,凡进口或境内生产于进入市场前均须完成检验程序,并于商品本体或外包装上贴附“商品检验标识”,才能在市面上销售。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建议相关企业:一是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针对台湾玩具标准的最新要求,严格按照新标准生产,及时补充检测和管控新增加的检测项目,确保出口产品符合新标准要求;二是应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协作,及时对质量技术人员开展新标准培训,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咨询协作,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测,提升企业达标生产的能力;三是积极改进生产工艺,调整配方,严格控制甚至弃用高风险材料,关注环保设计,提升产品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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