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美国FDA就儿童激光玩具发布指引草案

2013-11-12 09:16   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近日,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发布一项指引草案,定义了通过受激辐射而产生激光的儿童激光玩具产品,并要求这些产品必须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定义的第Ⅰ级辐射限值。草案还高度鼓励符合第Ⅰ级辐射限制的产品贴附标签,让消费者清楚知道此产品的风险最小。
 
  目前,尽管美国市场上的大部分儿童激光玩具符合联邦法规规定的发光限值,但联邦法规并未特别强调儿童激光玩具。因此,FDA此次定义“儿童激光玩具”为:专门生产、设计或宣传给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包括用于瞄准的玩具枪激光装置,在转动时会发出激光束的陀螺,作为光剑玩具的手持式激光器,可以发出跳动激光束的固定物体,作娱乐用途的在开放地方发出光学效果的激光器等。
 
  据悉,FDA认定四种主要的危害等级(从Ⅰ到Ⅳ),包括三种子类(Ⅰa, Ⅱa和Ⅲb)。在不当使用情况下,等级越高,激光辐射强度越大,造成的潜在危险程度也越高。在不安全或没有特别控制的情??玩具产品也能对眼睛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是致盲,不仅对使用激光的儿童或青少年,而且对激光束范围内的人也能造成危害。
 
  欧盟非食品类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RAPEX)显示,仅今年下半年,我国就有出口到斯洛文尼亚和德国的玩具直升机和玩具枪分别因产品激光等级超标和产品镭射激光能量过高,易对视力造成损伤而受到通报召回。根据统计,2013年前三季度,经宁波地区检验检疫出口到美国的玩具共有7227批,货物总值达1。134亿美元,占玩具总出口量的33。49%和28。39%,出口比例有一定增加,其中不乏玩具枪等激光类玩具。为了提升激光可能会对儿童和周边的人造成的潜在危险的重视程度,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玩具激光产品制造商要定期关注国外CPSC和RAPEX等发布的通报召回事件和技术贸易措施信息的更新,以便及时对产品生产做出调整;另一方面,增加与出口商的信息交换,掌握FDA发布的指引草案,熟悉产品涵盖范围,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和美国联邦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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