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6日添加到日历,美国明尼苏达州签订内务条例草案HF 459 ,禁止销售蓄意添加双酚A(BPA)的接触“幼儿食品”、“婴儿配方食品”和“学步阶段儿童食品”的容器,以下是该法规的生效日期:
· 2014年8月1日开始,制造商或批发商不得销售上述所指的蓄意添加双酚A的产品。
· 2015年8月1日开始,零售商不得销售上述所指的蓄意添加双酚A的产品。
此外,2014年8月1日开始,制造商不许使用任何一种含有已知或可能导致以下高危险性的化学物来替代BPA:
· 影响胎儿或小孩正常发育的,或引起其它毒素生成的;
· 引发癌症,基因突变,或对生殖器官造成伤害的;
· 破坏内分泌或荷尔蒙系统的;或者
· 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器官,或引起其它身体系统的中毒。
该法案主要的定义:
· “幼儿食品”是指市面上的由糊状或易于咀嚼的食物组成的幼儿辅食,其主要供给2岁及以下儿童食用。
· “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作为一种特别供给婴儿的食物,可以是液体或粉末,能模仿人乳或完全或部分能够代替人乳的食物。
· “学步阶段儿童食品”是指除幼儿食品和婴儿配方食品外的,主要供给3岁或以下儿童食用的食物或饮料。装有学步阶段儿童食品的罐头容器不在此定义之内。
· “容器”是指任何与儿童食物直接接触的,并且带有盖的器皿、盒子、罐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