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有恶作剧性质的玩具“跳跳虫”,因外形与箭牌口香糖近似,工商局以涉嫌侵权商标权予以封存。生产厂家不服,将工商局告上法庭,提出100余万元的巨额索赔。昨日上午,河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惹起祸端的“跳跳虫”是种小玩具,又名“吓一跳”,由恩波科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它的外形、大小有点像箭牌口香糖,但是当抽出里面的“薄荷片”时,塑料制成的“蜈蚣”、“壁虎”、“螳螂”就会立即弹出,吓人一跳。3月初,市工商局接到箭牌糖类有限公司举报,3月10日,工商河西分局将83130只“跳跳虫”予以封存。
本案被告、工商河西分局提出,封存“跳跳虫”玩具行为合法,属于正当职权行为。依据《商标法》及《实施细则》,“跳跳虫”使用与箭牌口香糖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装潢,侵犯了箭牌口香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依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尽管两者不属同类商品,仍可认定为侵权。国家工商局也曾在案发后作出批复,认定“跳跳虫”的包装装潢对箭牌口香糖构成侵权。
恩波公司诉讼,《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认定侵犯商标权的前提,应为同一种类商品或近似产品,但“跳跳虫”属于玩具,而箭牌口香糖属于食品,两者不同类,“跳跳虫”玩具不会对箭牌口香糖造成侵害,所以根本构不上对其商标的侵权。《意见》属于工商局内部文件,并没有向社会公开,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此《意见》不应此案采用。同时,“跳跳虫”玩具所使用的文字、图形与箭牌口香糖有很大差异。工商河西分局非法将“跳跳虫”玩具83130只拉走扣留后,致使公司不能如期发货至美国用户,造成违约。所以,恩波公司要求法庭撤消工商局封存财物的非法行政强制措施,并赔偿公司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103万元人民币。
9日进行的法庭调查、辩论共持续了2个半小时。11时40分,本案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再审,据介绍,就不同类商品以侵犯商标权进行查处而形成诉讼,在本市尚属首次,在全国也鲜有耳闻。并且,本案也是一起典型的民告官案件,所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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