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店主买卖“水弹枪”被告上法庭……

日前,甘肃武威中院就一起涉及水弹枪销售的非法买卖枪支案进行了二审开庭……

引言

日前,甘肃武威中院就一起涉及水弹枪销售的非法买卖枪支案进行了二审开庭。该案涉及玩具店主聂鹏立及其员工刘新,他们因销售水弹枪被控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中,聂鹏立和刘新均被判有罪,二人不服,遂提起上诉。

据澎湃新闻报道: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将水弹枪认定为枪支,并适用相关鉴定标准。聂鹏立上诉称,一审判决以公安部内部文件和推荐性行业标准为依据,将水弹枪视为刑法上的枪支,违背了常识和罪刑法定原则。他强调,水弹枪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范围的产品,并非枪支鉴定对象。
同时,聂鹏立还提到了公安部印发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规定了枪支的鉴定标准。然而,他质疑这些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并认为其不应作为定罪的依据。

聂鹏立称其销售的水弹枪均为正规厂商生产,且附有相关检测报告,水弹枪生产依据为《模型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刘新的上诉理由则主要包括事实不清和鉴定报告的问题。他声称自己只涉及部分水弹枪的买卖,且这些水弹枪在查获时并未对外出售。此外,他还对鉴定报告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鉴定数值不准确且未向他告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在二审庭审中,武威市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认为,公安部有权制定枪支鉴定工作规定,并依据《枪支管理法》进行鉴定。他们还指出,每个案件都是独立的,不能简单类比其他案例。
此外,鉴定人员也出庭作证,就水弹枪是否属于枪支鉴定对象及鉴定标准进行了说明。他们强调,《枪支管理法》中的规定并不排除水弹作为“其他物质”的可能性。
本案的审理结果或将对于类似水弹枪销售行为的法律定性产生重要影响,也引发了对于枪支鉴定标准和法律适用问题的广泛关注。
本案二审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决定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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